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3年版)

时间:2022-07-12浏览:1852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校内教育活动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为受到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如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诉。申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申诉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诉申请;

(二)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处置事件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书面申诉15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1、认为不需要改变处置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监护人);

2、认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条  学生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1. 认为事实不存在或者处置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2.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 认为依据错误、轻重失当的;

  4. 认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人员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院长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接到复查结论或申诉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不需要改变处置决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制作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并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申诉的基本情况;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五)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复查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会议)提交的复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部门及职务;

(四)审理的时间;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意见(暂缓执行或者调整改变)以及适用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会议)应当对复查意见进行审核,区分情况,作出决定:

(一)处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处置决定;

(二)处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置明显不当的,变更处置决定;

(三)处置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规章制度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规范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处置决定,由原处置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维持和变更处置决定的,应当制作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申诉的基本情况;

(四)校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的复查决定;

(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并制作副本送交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实际部门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于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本办法再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在申诉受理后,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立即终止复查。申诉人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诉申请期间内,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结论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