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时间:2017-11-28浏览:1772

 后勤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1.  

固定资产是各项事业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的办学规模、实力和水平,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为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管理现状和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1.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和分类归口管理,学院由院长牵头主管全院固定资产,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协助院长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 固定资产的标准

1、各类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归口管理

根据1997年财政部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建筑、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为相对集中管理各类固定资产,其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含土地),由后勤保卫处管理。

2、专用设备,由实验实训室与后勤保卫处管理。

3、一般设备,由实验实训室与后勤保卫处管理,文物和陈列品,由有关部门与后勤保卫处管理。

4、图书,由图书馆管理。

5、其他固定资产,由后勤保卫处管理,原高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十六大类,可比照归并至上述六类中。

  1. 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增强自主办学的法人意识,维护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失。

2、代表学院对归口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组建好本部门与使用单位(部门)的工作系统,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单证、账册和卡片,建立各类资产的明细帐和总帐以及分户帐。

3、本着勤俭办学精神,依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合理科学的配置固定资产,认真做好资产的计划管理和优化配置。完善和加强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利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4、各主管部门应分别制订和颁发“设备(含交通运输工具)”、“房屋和建筑物(含土地)”“家具”“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等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招标、验收、建帐、保管、使用、维修、转帐、调拨、捐赠、增值、产权处理、报损、报失、报废及变价处理等的手续、凭证、程序、权限及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5、每年或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存量、分布、构成、增减变动、使用效益、保值和增值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编制完整的准确无误的统计报表,及时提供给学院决策和汇总上报。固定资产信息一律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

6、重视和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建立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努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1.  

加强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所有权归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应按学院规定统一管理,都应在学院认可的正式建制部门或单位入账。未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的固定资产,学院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部门自筹经费所构建的固定资产,在资产产权未明确界定划拨前,仍按本条例执行。

  1.  

后勤保卫处、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总帐核算和报表的汇总编报,定期与各主管部门核对,并从资金支付和报销环节把好固定资产入账关。

  1.  

凡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不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同时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学院缴纳相关的补偿费或占用费。

  1.  

对在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给与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和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执行赔偿制度,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与违纪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1.  

本条例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