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时间:2017-11-28浏览:1707

 后勤工作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教备[1997]14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商[2000]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实验实训及科研工作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提高残余物资价值,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院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和总务处统一管理和处置。

二、仪器设备,低值用品经过长期(超过寿命期)使用或受到严重损坏(其中人为损坏按《上海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效能的,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报废。

三、仪器设备报废应严格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1、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先填写“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报废单”,由使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再报总务处、财务处。待逐级审核批准,由使用部门与总务处回收处理后,方可销帐。

2、使用单位必须组织由技术人员,使用人员,领导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鉴定。

3、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审核权限:由使用部门提出交系主任和总务处、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四、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使用单位应保持完善,由相关实验实训室、总务处派专人统一查点,验证,,造册,按实际情况处理。(见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毁或私自处理,报废设备发现丢失,缺零配件,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按“丢失、损坏”赔偿处理。

五、为充分发挥报废物资的残值作用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1、所有报废仪器设备,低值品,统一由各使用部门与总务处按计划分类回收集中,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修旧利废、废物利用活动。

2、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室要作教学模型、教具,示范教学使用的,可拟订申请经总务处批准后留用。但一般只能留1—2台。为防止出现帐外物资,各实验实训室必须贴上“报废留用”标记,对于报废留用设备,经估价后,需重新进帐。

3、有维修能力和条件的实验实训室,需要报废仪器设备供拆另配件修理其他同类仪器设备用时,可申请留用,或向总务处申领报废另配件。但需办理留用或领用手续。

六、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回收经费处理;

1、报废物资对外出售处理,统一归总务处进行办理。各实验实训室使用部门应积极联系业务,以尽快处理专业性强,使用面较窄的报废仪器设备,以防长期搁置,造成贬值丢失,锈烂而浪费资源。

2、报废仪器设备的残渣回收,应严格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该项经费应在下一年度经费分配时,同时下达并单列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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