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7-11-28浏览:1743

 后勤工作

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根据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近几年发展和变化情况,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订的。

第二条学院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院由一位院级领导主管全院仪器设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后勤保卫处是学院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和行政部门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

1、教学和科研部门的仪器设备,实行二级管理。系、实验实训室为学院仪器设备的分户建帐基层单位。

2、学院正式建制的系、处、馆、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学院行政设备的分户建帐基层单位。

3、全院教学和科研部门各类经费购进或接受赠送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上海科学技术学院,均应在学院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行政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第四条 学院由院长,各系由一位副主任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领用、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借用、调拨、捐赠、报废、报失等工作。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到后勤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

第五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明细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1. 财务处建立仪器设备资金总帐;

  2. 后勤保卫处建立与财务部门相对应的仪器设备总帐;同时建立各系实验实训室科研和行政部门的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

3、各系实验实训室科研和行政办公部门建立与与后勤保卫处对应的本部门的仪器设备明细帐和卡;

  1. 后勤保卫处与财务处,实验实训室与科研和行政办公部门要定期进行仪器设备帐目的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三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本办法管理:

1、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和行政部门用的设备。

2、有些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相关同类资产,即教育部规定需要加强管理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设备。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在下列情况应作增加和减少处理:

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应按所开支的器材、工时费增加原资产值;

2、原有的仪器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附件,应按附件价值增加原资产值;

3、原由仪器设备因毁、损、撤除其中某一部分时,应按毁、损、撤除部分的价值减少原资产值。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和科研方向的需要,按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讲究投资效益和多方筹集资金的原则进行。

1、在落实经费来源后,申购仪器设备,必须认真选型、成组配套地详细填写“设备申请单”;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论证,除填写“设备申请单”外,还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逐级审批。

2、仪器设备申购审批:由使用部门提出交系领导和后勤保卫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3、已批准的“申请单”不论自购、自制、调拨、请购一律交后勤保卫处按规定执行。下列设备还需补办其他手续。

1)控构仪器设备要填写“控购设备申请单”,经财务处会签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再报市教委批准后执行。

2)对大功率用电设备(10KW以上)在购置前必须报院有关部门会签,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3)赠送设备必须补填“上海科技学院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清单”以便验收入帐。

4、对承接科研课题项目所购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属外单位的,必须附有相关辅证材料,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所有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报销入帐。

1、一般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请部门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和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检查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上海科学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经实验实训室与后勤保卫处编号后入帐。

2、对新购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组织验收小组或专家和使用部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并填写验收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字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短缺等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更换、退货、索赔等)。

第十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管理,并对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准确可靠;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是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装备,为充分发挥这些设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管理,具体按“上海科学技术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借用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

1、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须经实验实训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所借仪器设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有借用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借用,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收取一定费用。院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仪器设备所在系、处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办理借用协议,报后勤保卫处和分管院长审批备案,方可借出。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

3、因工作调动、离退休、出国学习和毕业分配等离开本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归还所借用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变动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调拨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长期闲置或性能指标下降,不能满足本部门的使用要求,但尚能降级供其他部门使用的,应尽快填报“多余设备清单”报后勤保卫处组织调剂调拨。

1、院内调拨,由调出调入部门填报“调拨单,由后勤保卫处办理更改使用保管系、实验实训室及有关部门的分户明细帐。教学单位之间调拨原则上为无偿调拨;教学部门与科研部门之间调拨,应在按值论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实行有偿调拨,设备有偿调拨收回的费用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2、院外调拨一律按质论价实行有偿调拨,设备有偿调拨收回的费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构件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撤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大于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者。

2、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系实验实训室、科研和行政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由使用部门提出交系审核总务部门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3、报废仪器设备由后勤保卫处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毁或私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如确有修旧利废和节约代用需要的,应报后勤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撤零留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用)”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须报院保卫部门),具体赔偿按“上海科学技术学院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处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