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在学院营造鼓励脱颖的良好环境,激发广大教师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范围与原则:
本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含派遣用工方式人员)均可属于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试行范围。其原则为:公开公平竞争,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所聘岗位与校内待遇挂钩。
二、低职高聘
1、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有大局意识;
⑵热爱高职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⑶有全面履行现已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⑷教学效果或成果突出并符合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学术技术成果要求、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外语、计算机)”中的3项条件。
⑸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其中有一年为优秀等第。
2、优先聘任条件:
同等条件下,具有“双师素质”的,指导学生获得市级或以上各类比赛一、二等奖名次的,获得市级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师等称号的优先聘任。
3、程序与方法:
⑴每年与学院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同步,由个人申请并附各类佐证材料;
⑵6月上旬,所在系部进行初审,提出是否推荐意见,与个人申请和各类佐证材料一起送学院人事处汇总;
⑶暑假前,学院组织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投票表决。通过后,学院发文聘任,并从发文的次月起执行所聘职务的校内部分的待遇。
⑷低职高聘的聘期首期为两年。高聘期间,如该教师实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生变化则按实际任职资格聘任。高聘期满,如该教师实际任职资格没有发生变化,经考核可以再高聘两年或自然终止高聘。高聘期间,如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重大工作失误)、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等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即行终止其高聘。
三、高职低聘
1、已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包括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在任现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予以高职低聘:
⑴有重大教学事故的;
⑵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⑶连续两年教学评价较差,学生反映激烈,经考核不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能力的;
⑷不能全面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与其岗位职责能力范围所匹配的工作任务(如,教学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带教青年教师等),经指出后,仍不能全面履行其岗位任职职责的。
2、高职低聘程序与方法
⑴由所在系部或院部提出方案并附各类佐证材料,送学院人事处初审;
⑵学院组织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投票表决。通过后发高职低聘文件,并从发文的次月起执行所聘职务的校内部分的待遇。
⑶对高职低聘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由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复查。
⑷高职低聘一年后本人可以提出恢复原聘职务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考核并研究同意,送学院人事处。学院组织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投票表决。通过后发文聘任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并从发文的次月起享受所聘职务的校内部分的待遇。
四、本办法经2010年 7 月 12 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试行,试行期间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附件:
1、(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
2、(高职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二O一0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