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时间:2009-09-15浏览:1055

 为了加强学院的会计基础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制度,根据财务管理要求,针对目前报销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列入学院学年度预算经费开支的费用,由各系、处、室、中心领导及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登记审核,再经院长审核批准。

  (二)教改和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费用,由各系专业主任、系主任及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登记审核,再经院长审核批准。(详见教改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三)购买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及计算机元器件、材料、办公用品等,由后勤保卫处领导及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登记审核,再经院长审核批准。

  (四)工程修缮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提供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及合同原件,由后勤保卫处领导及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登记审核,再经院长审核批准。

  (五)其他经费支出由各系、处、室、中心领导及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登记审核,再经院长审核批准。

  (六)差旅费报销须经各系、处、室、中心领导及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登记审核,再经院长审核批准。

    第二条 报销发票的要求和审核

  (一)所有报销发票,必须是国家规定使用的正规发票,即:报销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否则不予报销。

  (二)报销的发票必须填写单位全称、日期,(跨年度的发票一般不予报销)经济业务内容、品名、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所填制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发票所填款项不清晰,予以退回。

  (三)凡购买书籍、药品、实训材料、办公用品等的发票必须明列单价并提供货物清单。清单上要有详细的品名、单价、人工费、金额等。否则退回补办齐全方可报销。

  (四)凡购买设备、仪器、计算机及其部件,除发票外还必须提供购货清单。清单上要有名称、数量、单价、人工费、金额等。

  (五)凡不能取得正规发票和购物清单的、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而提供发票复印件的拒绝受理。

  (六)对连号发票没有特别说明的,一律不予报销,如发现假发票、假报销、虚报假帐时,要按违反财经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按贪污金额大小,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借用公款

  (一)非本院正式职工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借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学院公务、业务发展需要。除此以外的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二)借款金额只限于在学院下达的本部门经费使用计划数以内,借款由各系、处、室、中心领导审批并报主管副院长核准。

  (三)借款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需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登记,以便财务处及时与银行联系备款。

  (四)借款实行“一借一清”制度,所借款项一律限定在十个工作日以内结清。上次借款未结清一般不予以办理下次借款,当年借款必须当年结清。

    第四条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一)购买办公用品、电脑配件、消耗用品或材料、练习薄等都要到后勤保卫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凭正规发票和验收入库单据方可报销。

  (二)购买教材、书籍等都要到图书馆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凭正规发票和验收入库单据(签字),方可报销。

  (三)购买固定资产(单价伍佰元以上)和低值易耗品(单价在伍佰元以下,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都要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并附购货合同,方可报销。

  (四)车辆及零星维修等项目的报销,应附维修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五)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各种业务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出差人员应提供经部门领导和院长同意参加的会议通知书。所附正常旅费或会务费以外的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六)因公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经院长审批同意。乘坐出租车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的必须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

  (七)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补贴、兼课金等,均须填制领款人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内容和标准,并经收款人签字。涉及应缴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后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八)在超市购买商品报销时,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给予报销。

  (九)凡对外支付款项超过1000元,原则上

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以支票、贷记凭证(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

  (十)凡要支取支票、汇票、信汇、电汇的各种报销业务,必须提供收款单位发票或收据,开户银行和帐号,并完成全部报销审批手续。方可给予办理转帐手续。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学院对外以转帐形式支付款项,一般不允许领用空白支票,确有特殊原因必须领用空白支票时,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需经支票领用部门领导、主管副院长签批意见,金额超过1万元的还需报院长批准后方可领用空白支票。因空白支票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由领用支票部门或经办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