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时间:2009-09-15浏览:1089

为了加强学院的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保障学院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促进学生缴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缴费上学。学生有义务及时缴学杂费、住宿费,学院有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这些资金。

  二、学生缴费范围:为本院所有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各类培训班、课程进修班、短训班等。缴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缴费,做到亮证公示缴费,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三、缴费项目和方式:

  凡在我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在新学年报到时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用下列方式缴费:

1、银行卡批量代扣

2、现金缴费

3、银行汇款(银行帐号另行通知)

  四、学院财务处为学院唯一的学生收费机构,收取的费用全部计入学院银行帐户,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学费及住宿费等常规性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其学费、住宿费的结算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因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以及经申请获准提前复学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学院财务处负责学生缴费票据的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及时做好年检工作。学生应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联,学年初凭缴费收据办理报到注册和可能涉及的学费、住宿费等的结算工作。

  六、学生缴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应建立学生缴费个人档案,进行综合动态管理。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各类费用的收缴工作,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信息及时反馈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做好学生的信息调整工作。学生毕业前,财务处将学生欠费情况报学生处、教务处,并协同各系积极做好此项工作的思想教育工作。

  七、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途径解决。学院可通过国家助学奖学金、市政府助学奖学金、校园勤工俭学、特困补助和酌情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等多种助学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及生活上的困难,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及时足额缴交学费、住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按规定的金额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为确保学生缴费的及时足额入帐,特对缴费方式作如下具体规定:

1、老生缴费一律使用农行卡,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老生于每学年开学报到前10天,将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足额存入各自的银行卡。财务处统一扣款后,将缴费收据分发至各系,老生去各系辅导员处领取缴费收据,凭缴费收据方可注册报到。新生则按《新生入学通知》中要求的缴费方式及缴费金额和时间,缴纳及领取缴费收据。凭缴费收据到自己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2、学院开学后一个月内还未缴费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除外),学生本人必须提出缓缴申请,说明理由并必须明确具体的缴款日期报学生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后送财务处备案并报学院同意,方可作缓缴处理。

3、对未缴费的学生,学院采取不予注册、限期交纳、作诚信表现记录;对学院同意缓缴而超过规定缓缴期的,参照未缴费学生处理。

4、毕业生在离校前,按学校规定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正常理由欠费而未能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者,必须补缴所欠费用或与学院达成后续缴费事宜协议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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