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改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时间:2009-09-15浏览:1052

 为了加强教改项目(即课程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计划性,通过规范的管理使教改和科研的投入产生更大的效益,根据上科技院[2004]63号文,对项目经费使用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学院拨款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和科研项目。

    1、凡项目经费均由财务部门按项目独立设置帐户。各项目应按项目任务书的建设目标使用经费,不能挪作它用。经费开支原则上应与任务书的经费预算相符。经费运作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以下四类物资:

  (1)家具、家用电器、手机和其它生活类物品;

  (2)电脑、复印机、电话机和其它大件办公用品;

  (3)成套、成件的摄像照相设备、视听设备、运动娱乐器材、交通工具等;

  (4)充值卡、交通卡、各类消费卡及休闲、娱乐场所支出。

  因项目特殊情况需作上述支出的,必须事前向院部作出专项申请。

    3、购买图书和视听教材、挂图、模型教具、实验器材等专业用品。以及购买优盘等通用的非易耗器材,单件价格200元以上的,须经系主任同意,方可购买,由本系作资产财务的登记、系主任签字后办理报销;其中单件价格500元以上的,须经总务处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

    4、对下列特定用途费用,根据项目经费总额,按比例限额使用。超出部分,或超出总额,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序号

用途

限额

初审权限

 ①

出市调研和参与会议的费用

(含车、住、会务)

15%

系主任

 ②

市内车费,通信邮电费

10%

当无①时,限15%

专业主任

 ③

资助发表论文

800

限本题

系主任

 ④

资助出版教材、著作

与①合计,限40%

限本题

分管院长

 ⑤

支付劳务费、评审费、招待费

15%

(其中本院限1/3

系主任

 ⑥

支付项目组人员加班费

10%

限结题时支付

系主任

 ⑦

特别津贴(仅对立项时学院特别认定的编写制作类项目)

50%,限结题时支付

(与⑥合计)

分管院长

    5、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并支付上表⑥或⑦后,项目帐户即予撤销。剩余经费由财务部门暂予封存,以后再转入所在系指定的项目,但不计入新项目的比例支出部分。

    6、对不按本细则使用经费的,财务部门将随时予以冻结,查清情况后再作处理。严重违规的,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