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09-09-15浏览:1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学院特点,特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础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学院发展需要关系,财务监管和财务运行效率关系。

  第三条 科技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技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收支分离、严禁坐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院董事会统一领导下,日常办学资金由学院自主管理。

  第五条 科技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学院日常办学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学院单独设置财务账表,在主管副院长的主持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科技学院财务活动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申嘉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科技学院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申嘉公司统一管理;学院对违反有关规章或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可建议申嘉公司撤换。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技学院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科技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年度按照学年度执行。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由各系、部门先行编制,然后由财务处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

  科技学院收支计划及财务预算由主管副院长主持编制,院长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核准。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科技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报请董事长审批和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科技学院开展教学、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分为计划内收入和计划外收入。

  第十五条 科技学院收入包括教学收入(学费、培训费、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计划内收入要按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申嘉公司;计划外由科技学院留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科技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科技学院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设备投资、基本工资(投资双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及班主任)、其他工资、奖励基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建投资、园林绿化等大宗投入由申嘉公司根据计划投入。

  第十九条 科技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与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科技学院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项目完成应当报送资金支付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学院要加强对外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列支,不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经费使用预算管理、预算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科学合理制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学院支出范围、标准报董事长备案。

  

第六章 事业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事业结余是指决算收入与决算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科技学院预算结余的分配由科技学院董事会安排,分配方案在院董事会上制定和实施,报董事长备案。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科技学院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管理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科技学院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收、暂付款项、存款等。

  存货是指科技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七条 科技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和各种存货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清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实。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拥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以不同性质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向投资人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资金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科技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建立上级审计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