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时间:2021-09-06浏览:2699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公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二)组织编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建设和维护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专题网;

(六)推进、监督本院各职能部门、院(系)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信息分为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

第八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结合学院实际,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学院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 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院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中旬,将上一学年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0月底完成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院长办公室或上级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经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