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1浏览:1200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及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财〔2014〕29号文)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 号)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沪财行〔2016〕19 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是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勤俭节约,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相关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由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培训等能说明出差事由的佐证材料。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其他人员乘飞机应事先报经院长批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飞机的人员,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凭据报销。因故发生退票费用,需由本人说明退票理由并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乘坐火车的茶座费不得报销。

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标准,院级领导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对“其他人员”出差人数为单数,或与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一个单间。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费上限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院级领导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其他城市院级领导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如果差旅经费来源为市教委等纵向课题,住宿费标准则按照课题相关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交通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需经分管院长批准)。

学生竞赛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学生由学院派往异地参加竞赛等,一般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铺。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学生异地参加竞赛期间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报销差旅费等费用,费用由部门本年度差旅费支出预算承担。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车费,因特殊原因需乘坐出租车的,报销时须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乘坐出租车起止地点,公务事由,乘坐人等并由分管院长签字,同时抵扣相应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差旅费等在限额标准或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书或邀请函,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费用的报销先由出差人员填制报销单据,经各院(系、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登记审核。

第二十三条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杂报销。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对出差绕道部分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用以及盖有旅行社、旅游公司印章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票据,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购买的食品、礼品等一律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款一律自理,不得报销。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院(系、部)、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加强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上科技院[2014]24号)同时废止。

                                                                 财务处

2020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