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6-30浏览:7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和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 号),规范我校知识产权管理,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科学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进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转让的管理。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的校名、校标;

(三)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的徽、标(包括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和英文缩写)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性成果:

1.承担学校或上级财政支持的相关项目或在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八条 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指导教师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由我校独立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校与合作完成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校独立或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一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学校派出进修、工作的人员,凡与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并享有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所有职务发明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署名方式为:

专利权人: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发明人:我校教职工姓名。

所有职务发明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署名方式为:

著作权人: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我校教职工姓名。

第十六条 发明人在收到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国家版权局授予软件著作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事宜,是职务发明的需将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交给科技处,由科技处代表学校存档保管。发明人、著作权人因工作需要时,可复印或借原件。

科技处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无形资产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明确约定。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归属,无明确约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同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转让重大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订立技术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或委托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协助教职工申请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因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等在离开学校之前,学生因休学、毕业或结业等离校之前,应当将其在学校承担或参与的有关科研课题的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专利、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原始资料交回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校级和纵向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可以在项目经费里报销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等。自主研究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可以向学校申请资助经费,用于申请专利权所缴纳的相关费用。横向项目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可以支付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阶段的费用和授权后的维持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为专利权人的职务性发明专利、国家级工法、专利的国际申请(PCT),教职工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正式授权后,凭专利授权证书、相关票据报销申请费、代理费、工本费;学生申请人的上述三种专利进入实审阶段时,凭实审通知书可以提前报销代理费。对于学校为专利权人的职务性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以及软件著作权获得正式授权后,申请人可以凭专利授权证书报销申请费、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获得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成果及其转化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二级单位科技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我校学生以学校为发明人获得正式授权的发明成果进行奖励,其中专利的国际申请(PCT)、发明专利、国家级工法奖励10000/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省级工法奖励2000/件,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件;成果获得转化按技术交易到帐经费每万元奖励1200元。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本校教师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

1.学校和教职工共同促进职务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转化,学校将成果转化纯收益的80%奖励给发明人。

2.科技处和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转化手续,既要积极促进成果转化,又要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发明人、著作权人有权知晓、参与转化。

第二十七条 我校教师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者,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