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体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20]14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以及以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院系(部)具体负责本院系(部)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事实核定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三)通过课堂、沙龙、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
的事宜并产生不良影响。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是教职工师德失范相关问题受理部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后,应依据举报内容作分析研判,并移交各院系(部)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可以受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为教职工师德相关问题协助调查单位,对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正式受理的有关师德失范的举报件开展初步调查。各二级党组织应组建调查小组,负责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第十四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各二级党组织书面材料后,将初步调查情况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查,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形成书面复查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依据复查(认定)处理建议,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会同二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师德失范行为拟处理意见,依据被调查行为的性质、情节,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进行认定,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16.处理决定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及时通知责任教师,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指定公告方式公告15 天或在当事人所在院系(部、处、中心)内宣布,视为送达。
17.所有参与调查和审议的人员与当事人系亲属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