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民族餐饮食堂管理制度(2023年版)

索取号:1313000-2023-0052发布时间:2023-08-09浏览次数:398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民族餐饮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高等学校民族餐厅管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食堂实际情况,满足少数民族师生的就餐要求,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章基础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条  根据在学校进餐的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师生规模合理设置民族餐厅,民族档口均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档口与后厨面积比为1:1—1:1.2,就餐座位数不少于就餐学生数的三分之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严格遵循食品加工处理生进熟出单一流向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民族档口应独立设置,应将民族档口设在一层,普通档口置于其上;民族档口应自成体系,其各操作间和通道出入口与普通食堂档口完全隔离。

第四条 民族档口应具有完善的办伙功能设施,设有库房、加工间、洗消间、烹饪间、冷荤间、风味档口、备餐间。

第五条  民族档口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水、照明、消防、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毒、防潮和存放垃圾条件,设有油烟净化装置、油烟蒸汽机械排风排气及送风设施。

第六条  民族档口配置的所有炊事设备、炊具用具、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冷库及清洗设施应齐全并保证专用,不能与普通档口混用,公用餐具保证专用并独立洗涤。

第七条  设立民族档口应设置专卖窗口,还应配设相对独立的就餐区,并有明显标识,必须确保炊事设备、炊具用具的专用及公用餐具的独立洗涤。

第三章炊事队伍构成管理

第八条  民族档口从业人员配置应执行各地政府法规规章及其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如无明确量化要求的,则具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厨师(主要烹饪制作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食堂管理成员中应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九条  民族档口从业人员与就餐人员的比例为1:40,等级厨师人员数不少于炊事员总数的30%,民族档口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与普通档口人员混岗。

第十条 民族档口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食堂经理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工以上厨师证书并具有较丰富的民族餐饮管理经验。

第四章生产与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制定本校民族餐饮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清真食品生产操作规范,提供符合少数民族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编制印发民族档口员工手册,教育员工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了解少数民族的饮食禁忌,掌握少数民族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关键环节和要点。

第十三条 采购专门食品须到少数民族专营商或符合要求的食品供应企业购买,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应确保少数民族食品原料在运输与储存中的.单独专一性,不得与其他食品混运混存。

第十四条 食品从原料加工到烹饪销售均应在民族餐厅内集中完成,如实行中央厨房加工管理配送半成品与成品的,应在有明显标识的独立生产区域加工制作并使用专用封闭盛具、专用运输工具和专用货梯配送。

第十五条 民族档口应有明显标识,食堂内应有遵守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的标志,使师生自觉遵守少数民族饮食禁忌,按少数民族规约文明就餐,必要时可设少数民族就餐专区,确保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师生优先就餐。

第十六条 民族档口应提供档次齐全、品种丰富的食品,正餐均应有地方特色风味食品、低价菜、免费汤(茶水)、免费调料供应。

第十七条 民族档口宜采用明厨亮灶的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应按规定留样。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民族餐饮办伙的公益性政策。对因少数民族主要办伙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等因素导致办伙成本偏高从而造成民族餐厅亏损的,学校应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以确保民族餐饮与普通餐饮相同的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