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动,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该遵守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的行为。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法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电子信息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有其它侵犯人身权利行为者,除作经济赔偿外,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造成伤人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提供凶器、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其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妨碍调查,隐匿情况,假证伪证,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非法挪用、占有或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视数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者,视数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障者,一经发现,除追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它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公德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外组织、参与色情活动,提供、接受色情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传播毒品、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吸毒行为经教育未予纠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或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宗教宣传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成立各种非法组织者;
(四)违反学校学生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借书证、准考证及其它证件者;
(五)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及各种证书、证明者;
(六)在校内进行搓麻将、赌球、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七)其它妨碍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1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而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测验等违纪者,视情节可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考试、考查、测验等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替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要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集体宿舍管理规定,除涉及赔偿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有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及其它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私自打开空调电源盒、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炒锅、电饭煲、电热毯等学校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从宿舍或其它建筑物内向窗外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损害环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合并处分。在处分期间受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又再次违纪而应受处分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学校弄清事件真相者,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七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度各类学校组织的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初审意见,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签报到由学生工作处(附违纪调查材料、违纪学生本人检查以及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发文;其中对有违反考场纪律的事件,由教务处提出初审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拟定处分报告,经相关院(系)部、处室会签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发文。
(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处调查取证后(附违纪调查材料、违纪学生本人检查以及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违纪处分的决定,由所在院(系)在决定后10天内送交学生,由学生签收。无法直接送达或签收的,以留置、邮寄、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视作送交。
(四)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为6个月,记过处分一般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12个月)。
第十九条学生处分期满,可以填报《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初审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拟定解除处分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解除处分后,学生可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