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0年3月30日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院实际,学院编制了《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院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指南》将随着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及时调整。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学院编制的《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主要在学院官网http://www.scst.edu.cn以及“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本院“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http://xxgk.scst.edu.cn/。
此外,本院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1.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当将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2.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学院师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受理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0号
时间:周一至周四 8:00-11:00,13:00-16:30,周五8:00-11:00,13:00-15:00;
电话:021-69990026;传真:021-69990027
E-mail:kjxybgs0010@.126.com。
(二)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院提供信息的方式。
(三)申请途径
向学院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网络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学院“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xxgk.scst.edu.cn/ysqgk/list.htm。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传真、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申请表》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院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 申请处理
本院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五)处理时限
本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院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