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教科研工作的开展,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管理以注重科研基础积累,培育市级及以上项目为目标,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遴选和立项。
第四条 科技处是我校校级教科研项目的主要管理机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人事处、图文信息中心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分为学科学术技术类、教学研究类、党建思政类、管理服务类。每个类别可区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进行立项。
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特点,各类别、各等级项目以应用性研究项目和校企合作研究项目为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技处统一发布通知要求,受理申报书。校内教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制定统一格式的申报书。科技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研制申报项目的指南。
第七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申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研究时间期限:重点项目一般为2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一般为1年。
第八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额度,由科技处根据学校预算的经费总额进行规划和确定。
第九条 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适当减少。
第十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由校企合作研究,须注明企业协作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内容,订立相关协议。企业协作承担的研究任务所需经费由企业资助。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人须为我校在岗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项目组成员均须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应具备或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二)正在主持校级教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教职工不得申报校级教科研项目;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校级教科研项目;每个教职工最多只能作为两个项目组成员。发生剽窃、抄袭等不当行为被查处者,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科研项目。
(三)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在读博士申请重点项目,须有两名副高职称专家推荐。申报重点项目须有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
青年项目主要面向中级职称及其以下青年教师申报,且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老师原则上不予申报。
(四)校级教科研项目可接受团队或个人申报。
(五)以教科研团队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组建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1人,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校企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可为2人,第二主持人须为企业人员。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校级项目;作为成员,参加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六)校级教科研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团队、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和专业(群)申请项目;优先支持应用性研究项目和校企合作项目。提倡跨专业、跨部门联合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制度
校级教科研项目采取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二级评审制。
(二)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设计和预期成果等方面。
(三)立项
科技处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学校研究,学校研究同意后,视为立项。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责任制管理。
(一)校级教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履行相关程序。科技处和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服务、管理、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若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教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由科技处审查后,报送学校审批。
(三)项目因故需调整、中止、撤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签署意见,科技处进行审核后报送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科技处统一安排,发布校级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
(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内容调整、阶段性成果以及存在问题与对策等,形成中期研究报告。
(三)对于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或未提供中期检查报告的项目,学校将停拨后续经费。项目负责人应重视中期检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研究计划。
第六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须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科技处组织校级教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级教科研项目结项报告》和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应用与转化证明等。若项目结题包含应用性实验,须有企业或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或成果应用证明。
(二)由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校级教科研项目产生的论文、著作、专利、软件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论文、专著等成果发表时均须注明“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年度校级项目×××(项目名称)”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校企合作项目的成果权属和转化收益按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结项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3人或5人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2/5,专家组成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技处提出结项验收专家建议名单。专家组对结项验收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签署结项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没有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给予6个月的延期结项时间,6个月后仍没有通过结项验收的,撤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如需要推迟结项,需在结项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延期结项申请,科技处根据项目实施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延期结项。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依法合规编制项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结项和结账手续,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校级项目的经费支出预算不设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校级教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参照《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和《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暂行)》上科技院〔2022〕11号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级教科研项目结题后,经费必须在预算结题时间内执行完毕,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自动清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