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索取号:0101000-2022-0025发布时间:2024-01-24浏览次数:780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的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各项学术事务有序开展,根据《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二、会议议题提交程序

  1.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校长、主任委员、职能部门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内容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2.议题提出方需事先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协商,认真填写《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并附与议题相关的论证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会议举行一周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3.秘书处在收到相关议题材料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开会类别。有关全体委员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和议题,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

  4.秘书处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材料)呈送参会人员。

  5.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有关情况。

  三、会议组织与表决形式

  1.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长列席,可根据需要召开。

  2.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就某一事项,只表决一次。

  4.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需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5.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6.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进行表决和作出决定。

  7.部分事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处理。

  8.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相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议题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1.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2.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一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3.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可以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咨询议事程序或提出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五、会议纪律

  1.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请假并说明事由。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秉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3.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的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4)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4.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的议题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以本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术团队有关时,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六、附则

  1.本《议事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3.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228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