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索取号:0701000-2022-0001发布时间:2024-02-06浏览次数:772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法律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以下统称“申诉人”)是指在我校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被申诉人是指对申诉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学校或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申诉人因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被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而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需要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第五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申请。

第六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坚持实事求是、不重复申诉的原则。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时,应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申诉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统称“申诉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学校研究产生。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学校发文公布。

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因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原因出缺时,原则上由原渠道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申诉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

(二)审核申诉事项,并做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三)向申诉人、被申诉人送达处理决定或意见书。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应当首先向被诉讼人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被申诉人未正确执行上级部门或学校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被申诉人履行相应职责的;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申诉人不得针对被申诉人的负责人个人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的,以及有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不得再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应在收到被申诉人复核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发送申诉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为七日)。审核期限自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人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并将申诉委员会或者审理组的组成情况及时通知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未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不影响申诉事项审理。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应组成审理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和审理。审理组成员由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可依据申诉事项特点,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审理组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向申诉委员会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工作方式。审理组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人的申辩,必要时可就申诉事项举行调查听证会。

被申诉人对作出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审理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提交申诉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作出申诉处理结论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会议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申诉委员会在对重大申诉事项作出结论前,要将审核情况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和审理组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诉讼人和被诉讼人隐私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审理申诉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申诉人不得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诉审理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或另行提起仲裁及诉讼的,申诉程序即告终止,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自决定受理申诉后的六十日内,向学校提交申诉事项审理报告。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申诉报告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提出明确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的,指出不当之处,建议被申诉人按程序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申诉处理作出的结论;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

(二)申诉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规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的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一)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做出的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二)的申诉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向被申诉人提出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复议的书面建议,被申诉人应在收到书面建议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复议处理决定应向申诉委员会备案。

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被申诉人复议后做出的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限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所称的以内包含本数。若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则中止计算,待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人员的申诉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之前涉及教职工申诉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