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文件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2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教师可由学校根据需要聘为特聘教授、产业教授、产业导师、产业讲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专任教师、实训教师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教学规律,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担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兼职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岗位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鼓励兼职教师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承担教学、实习(实践)工作的兼职教师,根据协议按照实际课时发放报酬,经由教务、人事等部门核实后发放。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期结束前,提出下学期所需兼职教师人数、专业和条件要求,经教务处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同时附拟聘用的兼职教师的有关证书及材料:
(一)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等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确定兼职教师的人选时,需由二级学院、人事处、教务处联合针对该岗位的专业等条件要求,组织考核、试讲等招聘环节,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五条 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审批,并与审批同意聘请的兼职教师签定《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
第六章 兼职教师管理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由各聘用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的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向兼职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同时要组织兼职教师学习学校教学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聘用二级学院须将兼职教师的管理纳入学校统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等考核评价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第十九条 每学期聘期结束,兼职教师要向聘用二级学院递交工作总结,并填写《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聘用二级学院对受聘教师的工作效果做出全面评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聘用二级学院对兼职教师依据聘用合同实施管理,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加强兼职教师管理。
第七章 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聘用期内,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的,以及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
(四)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
(五)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理由提出不再聘用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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