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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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是指重大事项决策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前,由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构织对决策事项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工作。

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为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构,学校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为决策机构。

第三条重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中央、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制定学校规范性文件;编制调整学校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学校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安全稳定的决策事项;其他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学校重大建设、管理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等。

第四条除紧急情况外,重大事项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或者合法合规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不得制发文件,不得对外公布。

对提请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与前置审查结合进行。

第五条承办部门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合规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提请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合法合规性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风险预测、评估报告及措施;

(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部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审查工作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事项依据实际审查情况办理。

合法合规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广泛协商,提出修改建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九条审查后,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适用符合情况;

(二)决策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重大决策事项合法合规性基本分析及结论;

(四)重大决策事项合法合规性问题解决建议;

(五)认为有必要向学校领导汇报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重大事项经审查后,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不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的,提请学校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等审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

(二)相关内容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修改建议与承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承办部门修改完善后提请学校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等审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

(三)相关内容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且修改建议与承办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存在其他复杂疑难问题未能解决的,报请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暂缓提请会议审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退承办部门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在上会说明中,应当就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审查机构应当在相关文件送审材料上签字。

第十三条建立审查档案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有关材料,审查机构应当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