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新一轮上海市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上海市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6〕1号)《上海市高水平高等职业教育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职﹝2022﹞51号)《上海市推进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方案》(沪教委职〔2024〕3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须按项目分项列支各类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双高”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施全过程管理,保障建设任务顺利完成。财务处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双高”项目建设办公室(简称“双高办”)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含子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双高”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双高建设重大事项,审议批准建设资金预算;双高办统筹推进双高建设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双高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审核预算执行计划,跟踪监督预算执行进度,分析评价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财务处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落实资金预算方案,统筹保障双高建设资金需求;配合编制双高建设总体预算和年度预算,并纳入学校年度综合预算;规范核算建设资金支出,按要求编报相关财务报表与报告;及时分析反馈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问题,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建设任务安排资金支出,确保资金使用与建设任务相匹配,并对所负责项目的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平衡,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第九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批的建设方案及任务书中的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组应在核定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内,按项目建设所规定的时间、目标,详细编制各子项目年度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需调整的,由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向双高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金额,经学校“双高”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涉及数额较大的,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执行。所有调整项目均须符合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及相关财经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预算执行序时进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聚焦双高建设目标任务,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支出范围包括与双高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或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和套取。
第十四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学校采购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审批,按照项目执行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双高办→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院长→党委书记的流程办理,具体审批程序须严格遵循学校财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双高办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年度总结和绩效自评,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向学校“双高”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财务处、双高办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构建财务、审计、纪检联动监督机制。财务处运用财务管理手段对建设资金进行实时跟踪,确保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并做好督促推进及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会计信息。审计处对建设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建设项目组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后续经费使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同时,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招投标中心、资产管理处应分别依照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建设项目组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双高办做好年度决算工作,提供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